关于组织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的通知

发布者:高教研究中心发布时间:2017-03-13浏览次数:88

学院各单位及附属医院:

    由于省(部)级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评审时需要提供大量资源和材料,为了保证我院教学成果奖申报者具有充足的准备时间,依据国务院颁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第151号令)和我院教学成果奖评审的总体安排,学校决定开展2017年省级教学成果奖申报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遴选范围

    成果应具有一定的前期教学改革基础,能够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先进性、创新性、实践性和实效性,研究基础良好,支撑材料丰富,在省内及国内能产生一定的影响。项目主要来源有:

    1.2012年12月31日之后的校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获奖项目。

    2.往届已获省级教学成果获奖项目,若在原有基础上近两年内有重大突破、取得重大成绩,可再次申报。

    二、遴选条件

    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的相关规定,初步确定本次省级教学成果奖遴选条件如下:

    1.申报成果应有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和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推荐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2.项目选题应紧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避免与同类院校申报相冲突,凸显我校办学特色。

    3.成果申请人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具备较强的教学研究能力和教学实践经验。项目研究队伍实力强、结构合理,成果主要完成人不超过5人。

    4.教学成果奖更加关注成果解决的教学中实际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路径,成果内容及主要创新点、成果取得的效果等方面的内容。

    5.教学成果不能仅仅是对已有教改结题报告、教改论文等成果的堆砌,而应对已有多项成果进行梳理、整合,提出明确的改革或建设思路,创新性强、特色明显、预期效果好,代表本单位人才培养工作特色,能对学校、全省乃至全国高校起示范辐射作用的项目。

    6.鼓励跨专业、跨学科、跨单位联合申报。

    三、申报材料内容

    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要填写《黑龙江省省级教学成果奖申请书》和反映该成果的总结(一式三份,格式见附件2),并提交反映该成果的总结;教学成果应提供佐证材料(原件,如提供复印件需二级学院审核、盖章)。申请书要求用A4纸打印,佐证材料须装订成册。

    四、其它事项

    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广泛宣传和动员,认真做好教学成果奖申报工作。申报材料采取集中报送方式,请各单位务必于2017年4月10日前统一将申报材料(含电子版材料)、申报汇总表报送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图书行政楼1211室,邮箱97500742@qq.com:。

    联系人:刘富、李双,联系电话:0452-2663680。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学成果奖励条例

http://moe.edu.cn/s78/A02/zfs__left/s5911/moe_620/tnull_1382.html

2.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推荐书.doc

3.《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推荐书》填报事宜的说明.doc

4.2013年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及奖励办法.doc

高教研究与教学质量评估中心

2017年3月13日